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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收益与使用合作协议-安鸿达视讯北京监控维修维保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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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布式光伏项目投资、收益与使用合作协议-安鸿达视讯北京监控维修维保工程公司

在全球大力推动清洁能源转型的大背景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凭借其独特优势,逐渐成为能源领域的投资新热点。本分布式光伏项目聚焦于利用各类闲置屋顶资源,如工商业厂房、公共建筑等,通过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实现电力的自发自用与余电上网,既能满足用户自身用电需求,又能为电网补充清洁电能,助力能源结构优化与可持续发展。投资模式,主要有企业自投、融资租赁、EMC模式等。

企业自投模式: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此模式优势显著,建设成本相对较低,项目收益率较高。企业通过自发自用所发电量,可大幅减少从电网购电的支出,实现电费成本的显著降低。

若企业自身用电负荷稳定且量大,能充分消纳光伏发电,投资回报率相当可观,一般可达20%-25%。以建设1MW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为例,项目总投资约350万元,若光伏发电自用率达90%,上网率10%,经测算,该光伏项目25年总发电量达2260万度左右,企业主资本收益率预计可达20%左右,约4.5年即可完成项目总投资回收,剩余20年尽享光伏带来的纯收益(光伏电站设计寿命25年)。同时,企业还可享受自用电部分的碳收益,为节能减排贡献力量,提升企业绿色形象。不过,该模式对企业资金实力要求较高,需要企业具备充裕的现金流用于前期投资建设。

融资租赁模式:企业以月供租赁方式建设光伏电站,租赁期通常为5年,租金分60期支付。这种模式下,企业只需按时支付租金,无需一次性承担高额建设成本,大大缓解了资金压力。对于屋顶面积≥1500㎡且资信达标、符合融资标准的企业较为适用。企业通过使用租赁的光伏电站发电自用,减少电费支出,同时还能获取一定的碳排放收益。扣除5年租赁期成本(一般年利率约7%)后,年投资回报率约16%。5年租赁期满后,企业可无偿获得该电站所有权,实现从租赁使用到自主拥有电站资产的转变,长期来看收益颇丰。例如,以总投资额为100万的光伏电站为例,每年利息约7-8万元,5年共35-40万利息,总建站金额连本带息135-140万,每月还款约22500-23333元(以上分期模式一般要求光伏电站容量不小于100kW)。    

第三方投资(EMC)模式:第三方投资公司利用企业现有屋顶资源,全额投资建设所有权归属于投资公司的电站。电站建成后,为企业供电25年,25年到期后,根据企业要求,整体电站可赠送给企业,或由投资方撤走设备,这是一种双赢模式。对于企业而言,无需出资建设电站,风险极小,且用电可享受优惠折扣(通常可达8折),同时还能获取一定的碳排放收益,年综合收益约7%-10%。该模式适用于拥有大量厂房闲置屋顶资源、生产办公用电需求大、不愿投入资金且追求稳定回报的企业。不过,对企业屋顶面积有一定要求,一般需≥1万㎡,且企业要能消纳电站发电量的80%,以保障电站投资收益与稳定运行。下面,介绍的这份合作合同,就是以EMC模式为基础的收益、使用与分配方式。

第8条、项目的更改

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机构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日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日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方备案,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若甲方擅白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应按照1.5倍赔偿乙方因此导致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设施等恢复原状的费用。

第9条、所有权及转移

1、木项目及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对项目财产进行任何性质的处分,如不得对项目财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质押,不得将项目财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必须立即向文件发出方声明该财产非甲方财产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处分项目财产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未及时履行声明、通知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则除应全额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按照乙方经济损失的0.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后,乙方将属于自身所有的财产拆除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予协助。    

第10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节能服务费,则对逾期付款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时,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并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除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外,还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1延长节能服务时间,以弥补乙方的损失;

2.2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原来分享比例变更为95%;

2.3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并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除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外,还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3.1增加甲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原来分享比例变更为25%;

3.2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6、因项目投资巨大,成本回收期长(约8至10年方能回收成本),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则除应赔偿乙方所有投资损失外,还应赔偿乙方合同解除后应履行但未履行期间(20年减去已实际履行时间后的期间)的节能效益损失(节能效益损失按照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分享节能收益的年平均值计算,若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乙方项目年发电量的理论数据或额定功率计算)。    

第11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潽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任何政府单位或有权机关(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冇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重大政策调整。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或一方因违约、故意、过失等行为导致的前述有权机关的行动。

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

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股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延迟股行合同义务期间的,将不得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义务或违约责任。

第12条、合同解除

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2、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3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3、发电项目未获得有关政府或电力部门备案、批准,导致项目无法建设的,双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项目运营期内,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本项目顺利实施后该方按照本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节能效益。

7、鉴于合同期内,甲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服务费给乙方,因此,除了甲方通过单方霸占或破坏本项目太阳能发电装置系统等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外,乙方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4款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不承担赔偿乙方的逾期经济损失(即在本项目顺利实施后根据本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节能效益)的责任。    

第13条、人身、财产损害及赔偿

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3、若因政府规划、拆迁等因素,本项目所涉场地被征收、拆迁的,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义务协同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拆迁补助标准以减少乙方损失。拆迁事宜,甲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因政府规划、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厂房交还义务。本项目设备归乙方所有,与该项目等设备有关的动迁补偿归乙方所有。如经厂房拆迁征收后征收公司置换给甲方新的厂房的,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可依照本协议约定模式在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限内在经置换的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可继续行。

4、合同履行期间若项目或项目所依附的房屋被侵权、毁损,则侵权人针对项目本身所给予的赔偿金、补偿金属乙方所有,必要时甲方应配合乙方行使相应权利,以维护乙方权益。

第14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均可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5条、保险

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属于乙方的财产,由乙方自行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属于甲方的财产,由甲方自行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6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双方委派的项目联系人及职责:

1.1甲方委托XXX为本方全权代表,负责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等事宜。

1.2乙方委托XXX为本方全权代表,负责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等事宜。

2、双方委托的代表均无权单独就本合同权利义务行使增设、变更、撤销、放弃、解约、免除之权利。若双方有意为之,则必须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的正式文件为准。

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快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在2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双方的收件地址,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仔细审核甲方提供的有关在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审查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厂房的权属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乙方确认具有在甲方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可行性后,才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本合同的签订即表示乙方认可甲方的屋项具备具备建设条件,为此,在合同期内,除了甲方原因导致外,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对屋顶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瑕疵、甲方的屋顶不具备建设本项目的条件等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6、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对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保密期限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满后2年止。

第17条、合同生效及有效期限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通过传真、邮件等电子签约方式签署的,合同的传真件、邮件打印件等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是属于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连续投运满20年后终止。期间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项目本身技术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中止的期限应相应顺延,以保证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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